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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解读(节选)


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解读(节选)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出台的《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督导检查4方面内容。

五年目标

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有效治理农业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工业垃圾等。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全国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六大任务

任务一: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任务二:推行垃圾源头减量。

任务三:全面治理生活垃圾。

根据村庄分布、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方式,原则上所有行政村都要建设垃圾集中收集点,配备收集车辆;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鼓励村民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建有垃圾转运站,相邻乡镇可共建共享。

逐步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有条件的应配置压缩式运输车,建立与垃圾清运体系相配套、可共享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城镇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应及时新建、改建或扩建;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推行卫生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方式,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以及小型焚烧炉等。边远村庄垃圾尽量就地减量、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

任务四: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饲料化利用,实施秸秆能源化集中供气、供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供热等项目。

任务五: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

任务六:清理陈年垃圾。

全面排查、摸清陈年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况,集中力量、限定时间、不留死角,尽快完成陈年垃圾清理任务。重点清理村庄路边、河边桥头、坑塘沟渠等地方堆弃的垃圾。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

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农村垃圾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建立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负总责,要抓紧编制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规划衔接,并于2015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实施计划,整合各类资源,完善设施建设,保障日常运行。

资金投入

中央财政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垃圾治理。

省、市两级财政给予积极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要求整合相关专项资金。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将农村环卫作业中经营性服务项目推向市场。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等新农村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垃圾治理责任。

探索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引导村民和村集体出资出力承担一定的生活垃圾日常保洁义务,不得强制或变相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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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24 11:53:22 | 阅读共1202次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