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的管道敷设要求解析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王恒栋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全国仅媒体报道的地下管线事故平均每天高达5.6起,每年由于路面开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为提升管线建设水平,保障市政管线的安全运行,有必要采用新的管线敷设方式——综合管廊,将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进行集中敷设在一起,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约化建设和管理,以做到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和资源的共享。
1.建设综合管廊意义重大
2.国务院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了要求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的管道敷设要求
1)基本规定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2)断面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 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110kV 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 3)管线设计 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4)排水管渠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糟。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 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 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5)天然气管道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同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塑协塑料管道专委会第九届四次会员大会暨2016年塑料管道行业交流会后,秘书处将部分与会领导、专家的报告要点整理出来,将通过塑料管道专委会官方网站陆续发布,供大家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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