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12月1日起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供排净治一体化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排水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并及时填补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法规空白,12月1日起,《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延伸到农村地区的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也在《条例》适用范围内。 在解决成都市内涝问题方面,《条例》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结合人口发展趋势、产业布局特点等,依法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纳入城镇内涝防治等内容,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同时,为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条例》对雨污分流的相关实施作了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未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按照城镇排水规划和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进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设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排污水处理事业 排污水作为一项社会参与度较高的工作,如何加牢加固公权力与公众之间的纽带?《条例》指出,本市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进行捐赠。 针对管护缺位造成的住宅小区内部排水设施运维效果不佳等情况,《条例》也明确了相应处罚机制,住宅小区内部共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履行养护和维护责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成都日报 原标题:《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今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本文部分图文资讯转载自网络等,著作权属原创者所有。转载此文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无商业用途,并不构成投资及应用建议,文中内容为原创者观点,如涉著作权事宜请随时联系我们:010-6758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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