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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塑协塑料管道专委会2023年换届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九条规定,设立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其规范名称为,中文: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英文译名:China Plastics Pip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PPA)。

第二条 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塑料管道行业业务范围划分,特制定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第三条 本专委会性质:是在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塑协)会员中,依据塑料管道行业产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四条 本专委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反映行业要求,引导并促进本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塑料管道行业整体水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委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其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行业调研、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向中国塑协和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及时反映行业热点和难点问题;向成员单位提供国内外行业市场信息,贯彻落实行业发展规划。

2.组织企业交流行业管理和生产技术方面的经验,在行业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和新经验。

3.推进行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生态化建设,注重提高行业的环保意识,加强节能减排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倡导循环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4.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相互关系,尊重知识产权,以诚信为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实施名牌战略,大力实施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工程。支持行业优质产品做好品牌创建工作,保护、扶植、提升民族品牌的竞争力。

6.经授权组织企业出国考察、参观、参加国际会议和展览,开展国际间贸易、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及交流活动。

7.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行业的创新能力。

8.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在协会的领导下,参与组织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和进行监督。

9.协调企业、市场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10.开展有益于塑料管道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本专委会受中国塑协委托代协会发展的会员,系专委会成员。凡中国塑协会员中,从事本行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经批准可成为本专委会成员;在本行业中做出重大贡献,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中国塑协个人会员,经批准可成为本专委会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中国塑协章程》、《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工作条例;

(二)从事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

(四)按规定定期缴纳成员费用。

第八条 加入本专委会程序:

(一)提交《中国塑协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专委会按照中国塑协会员条件审查,报中国塑协批准;

(三)交纳足额会费或成员费用;

(四)中国塑协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或由中国塑协授权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中国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的有关活动;

(三)有对本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有优先参加本专委会举办的活动并享有优待的权利;

(五)有获取本专委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刊物资料的权利;

(六)有自愿加入、退出本专委会自由。

第十条 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

(三)积极参加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的相关活动和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成员费用;

第十一条 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证书。会员二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成员费用或不参加专委会活动的,又无特殊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者予以除名。成员被除名,已交纳的会费(或成员费用)或资助、捐赠的财产等将不再退还。

第四章 工作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分支机构组成成员的1/3,且不得超过担任中国塑协理事的4倍。主任原则上由中国塑协副理事长(含兼职)担任。理事会成员单位须经本专委会成员推荐并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国塑协考察批准后,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主任提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提名并提出相关申请材料,报中国塑协考察批准后,按照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专委会主任年龄不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确因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在换届6个月前向中国塑协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并经专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塑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秘书长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热爱中国塑协,热心中国塑协及其分支机构工作,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协会工作经验;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须经中国塑协批准可为兼职),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专委会年会。其职能: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本专委会负责人;

(三)审议本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专委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任负责,秘书长负责专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接受主任领导。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能:

(一)执行专委会年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决定本专委会的机构设置;

(四)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财务由中国塑协统一管理,专委会的各项收入均进入中国塑协账户,独立核算。具体要求按《办法》中第七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按照《办法》中第七章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本专委会2023年年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塑协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在本专委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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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6-15 15:51:03 | 阅读共3483次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