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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推进城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完成专项规划(节选)


两部委推进城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2017年完成专项规划(节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要求2016年底前,所有大城市、特大城市应完成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城市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通知》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宽带网络、4G(第四代移动通信)、光纤到户、“三网融合”等发展需要,及时提出通信光缆、机房、基站、管线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建设需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统筹规划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确定相关通信基础设施的布局原则,推进集约化建设和升级改造,确保通信基础设施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科学预测各类通信用户规模,并根据城市发展布局、人口分布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等,统筹各类通信管线、宽带网络建设和建设时序,充分考虑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衔接,合理布局通信光缆、通信局房、基站等各类通信设施。

《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各地在开展道路交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绿地建设等规划时,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要求,将通信管线、基站、铁塔建设一并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充分衔接,同步建设。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内的通信设施,在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时,应同步考虑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及时预留布线空间。在轨道交通、客运场站、风景区和交通枢纽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各类通信基础设施;在市政道路及其防护绿带,以及路灯等其他市政设施规划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基站、铁塔预留位置和空间,同时统筹考虑基站配套电力引入、通信管线等需求,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设施规划的衔接。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50853-2013)规定,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和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通信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明确用地位置和规模以及建设项目基站、铁塔配建要求,提出通信管线控制要求,并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黄线管理。可综合利用路灯杆、广告宣传杆(塔)等市政公用设施,集约建设混合型基站;优先利用行政办公、地铁站点、商业楼宇等公共建筑附建基站。

同时,《通知》明确了严格通信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老旧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将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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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28 15:25:29 | 阅读共1147次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