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化管理办法

(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本办法规定了协会团体标准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等工作程序和组织、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符合相关法津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求,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不低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不得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第五条 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填补现有标准空白;在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塑料加工业技术发展需要或不能满足用户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和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建立。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领导,其设立、撤销及管理办法须经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顾问团、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工作组。秘书处设在协会综合业务部。

根据塑料加工子行业需要,可以增加或调整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工作组。

第八条 专家顾问团设首席顾问若干,由塑料加工行业相关专家院士组成;专业顾问若干,由塑料制品相关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资深标准化专家、塑料加工行业相关知名专家组成。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由协会领导兼任,秘书长由主任任命,委员由塑料原料、制品、装备、消费者等相关企业、科研、检测、高校等单位及协会和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标准化技术人员组成。

分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由技术委员会执行主任兼任,秘书长由主任任命。委员由相关子行业塑料原料、制品、装备、消费者等相关企业、科研、检测、高校等单位及协会和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标准化技术人员组成。

专业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委员由相同子行业塑料原料、制品、装备、消费者等相关企业、科研、检测、高校等单位及协会和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标准化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 委员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会员单位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的代表在所属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原则上同一单位在同一委员会中只能有一位代表委员。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二年。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采取主任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处负责行业(子行业)团体标准整体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标准的研究、立项、协调、制定、修订、编号、标准经费、标准复核、公示公告、出版发行、宣传与实施效果跟踪等方面管理工作。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总体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和研究、制定、修订,包括建立团体标准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和标准体系。

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审议团体标准立项批准、发布批准。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制/修订过程的立项、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宣贯实行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

(二)分析塑料加工行业团体标准的需求,研究提出团体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组织并负责团体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四)负责团体标准推进的战略研究、重要措施研究,协调解决团体标准推进中的重要问题;

(五)对综合性、跨专业、跨领域、有可能存在标准交叉或技术争议的标准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六)对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规范市场、推动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

(七)基础性标准、政策性标准的起草、审查工作;

(八)积极推进国内外相关行业标准互通互认的机制。

第十三条 专家顾问团具体职责

(一)分析塑料加工行业团体标准的需求,指导团体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二)指导团体标准战略研究、重要措施研究,协调解决团体标准推进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综合性、跨专业、跨领域、有可能存在标准交叉或技术争议的标准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四)对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规范市场、推动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

(五)积极推进国内外相关行业标准互通互认的机制。

(六)指导参与相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相关子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日常管理;

(二)提出相关子行业领域标准修订计划;

(三)组织相关子行业专业领域标准的立项、起草、初审及送审报批等工作;

(四)参与跨领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工作组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领域内标准制/修订的日常管理;

(二)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修订计划;

(三)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立项、起草、初审及送审报批等工作;

第十六条 制标工作组职责

负责专项团体标准的成员选定、经费筹集、标准起草、意见征集汇总及材料报送工作。

制标工作组在标准制定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解散。

第三节 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CPPIA 组成。

第十八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九条 互认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CPPIA xxxx-xxxx/ISOxxxxx:xxxx”。

第二十条 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包括立项申请表、立项评审表、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稿、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报批稿、发布稿等,均应有统一编号。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协会归档。电子档文件永久保存,纸质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

以下类型的文件纳入文件管理的范畴:

——制度文件:包括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组织构架等。

——团体标准化文件及草案:指由团体正式发布的团体标准,其他标准化文件以及这些团体标准化文件指定过程中的阶段性文件(如团体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

——工作文件:指团体标准指定过程中形成的除团体标准化文件及草案之外的其他文件,例如项目提案、编制说明、反馈意见、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等其他记录团体标准指定流程的文件。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或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及内设机构均可单独或联合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的提案。提案应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附件1);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 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立项申请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各部分应分别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草案等材料。材料一式两份,随函报送,同时以电子版报送。申请单位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提交至所属技术委员会投票表决,提案经2/3委员同意后方可立项。

委员需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2)。

第二十七条 立项评审通过后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同时在中国塑协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即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批准后,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由秘书处审定后,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编制等工作。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具有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 GB/T 1.1-2016《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同时撰写编制说明。起草工作完成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所在委员会秘书处把关确认后,由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组织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网上征求、定向发函征求、会议征求三种形式。

第三十一条 征求意见范围由所属秘书处向技术委员会、顾问团及覆盖团体标准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一般为十五到三十天。被征求意见的委员及顾问委员应及时回复意见。征求意见函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必要时重新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所属技术委员会委员进行团体标准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进行,当标准中包括专利时,必须采用会审。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回避。

(一)标准初审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完成后,秘书处组织标准初审。标准初审应以会议形式进行。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材料包括:

——标准送审初稿;

——编制说明;

——如涉及研讨会,需附研讨会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相关的验证报告或证明材料一份;

——如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技术,提供相关的中、英文对照材料。

标准审查侧重其技术内容是否适应市场、具有技术引领性,及促进产品的技术进步。

(二)标准终审

标准初审通过后,秘书处组织所属技术委员会或专业工作组委员进行终审,终审材料包括:

——标准送审终稿;

——编制说明。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委员对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规范市场、推动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4)。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所属技术委员会委员赞成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

第三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第四节 批准、编号和发布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向所属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准报批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三十八条 所提交的团体标准,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汇总,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正式发布。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在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排版和编号,完成发布稿。

第四十条 发布稿在中国塑协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以中国塑协公文发布,并在《中国塑协通讯》杂志、中国塑协网站及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五节 复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开展。

第四十二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建议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同时发布废止公告宣布废止。

第六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附件6)并报秘书处同意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申请单位协商后,可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标准经费是指团体标准项目制修订工作的经费。标准经费来源于协会资助、企业赞助费等。标准经费由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统一收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标准费用由参加标准制订的单位提供,其中70%的费用用于该项标准制定,30%作为标准化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以及涉及公共利益标准的制定、政策性标准、行业基础标准的制定费用和协会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项目经费,以保证标准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第四十八条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审定(咨询)费、宣传推广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四十九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证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标准经费使用报告。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由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相关的技术报告或文稿的版权、著作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盈利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由协会和相关机构联合批准颁布的标准等技术文件,版权与著作权由双方商议协定。

第五十三条 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管理团体标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电子文件。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本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六章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五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协会统一管理,会员(相关)单位配合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协会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

第五十七条 协会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七章 委员管理

第五十九条 标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标委会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向所属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请假,并委派相关专家出席会议。

委员在任期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不再聘请委员。

第六十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委员年龄应不超过70岁。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下一条:团体标准信息可以这样公开

时间:2018-5-7 15:26:27 | 阅读共11740次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