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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信息可以这样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团体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咨询意见的答复




各有关社会团体:


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我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改革有关文件印发后,各有关社团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研究编制相关团体标准。特别是我部关于现行推荐性标准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目录印发后,有关社团纷纷询问、踊跃承接,有关单位也积极申请承担可转化标准的相关完善工作。为做好相关团体标准编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团体标准,更好满足工程建设市场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的要求,经与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筒称标定所)协商,对做好团体标准信息公开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团体标准发布后,发布主体应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宣传让社会广泛知晓。可以在各自的网站公开,也可公开出版发行。需我部了解掌握的,可将相关信息或标准文本发给我司。需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公开的,可将标准文本及相关材料报标定所。


二、为了保证公开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提高公众对信息的信任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精神,信息公开主体应建立完善制度,严格公开审查。对自愿申请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公开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第三方评估”、“明确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评价准则” 的精神,标定所可依据强制性工程规范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报送的标准文本内容进行免费评估,具体公开和评估办法由标定所另行制定。


三、 各社团不得简单复制可转化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由标定所评估合规的团体标准,如涉及我部批准发布的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司将视补充、细化、提高的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和社团的专业优势、编制人员的技术能力等情况,适时废止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我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四、 对团体标准实行网上公开信息的,为方便使用,尽量建立检索功能和分类统计分析功能,并且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删除已废止的团体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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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6-21 15:53:52 | 阅读共11007次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