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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2019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24 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 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

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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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2-21 15:00:57 | 阅读共521次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